第116章 庭审风纪(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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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这里也有必要略表杨中的代理词,不然不是法庭审理,辩称:
  “一,被告超出工期竣工是因为原告未依约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原告增加工程、变更设计报导致的,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首先,没有违约。依据20××年3月18日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第1条约定,工程建设《协议》对建设工期有约定,而对交付建筑期限没有约定,更无法律规定,应驳回请诉请;其次,原告未依约支付工程款。被告方于20××年3月20日动工,但实际施工过程中,原告方并未按《协议》第5款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依第8条约定工期顺延;第三,原告在被告施工期间增加了制冷台,配电房,办公楼,宿舍,食堂,厂大门,普通围墙、铁艺围墙,厂区砼道路及室外排水道路,室外给水管道消防栓等大量工程以及变更设计,均导致增加施工工期,被告不对此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
  二、原告方拒不履行其支付工程款的先给义务,被告有权拒绝维修房屋保修义务,其主张的工程重建、维修、加固损失由其自己承担。根据省高院(20××)民一终字第××号判决书,原告方应在20××年12月31日支付被告工程款480万元,但至今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先履行债务的原告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被告有权拒绝履行其义务。
  三、被告方完全依据施工图纸施工,原告方认为没有按图纸施工没有事实依据。20××年3月,施工的工程经原告在内的五家责任主体竣工验取合格并交付使用,直至今日起诉称未按图纸施工,期间从未提出相关要求,该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同时竣工验取报告上签章表明被告施工的工程已被原告确认合格,原告以此提出诉请,显然自我矛盾。
  综上,原告方在省高院判决书下达后,市中院强制执行情况下,想以诉讼方式达到坐享其成的目的,应有基本的事实。编造谎言,滥用诉权当然得不到法律支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从文学的角度解读这些法律对辩,枯燥无味,味如嚼蜡。
  用朱军的话说,不是陈堂对质,他才懒得听呢。但他没办法,他是主审法官必须听,而且必须认真的听。
  一般来讲文学作家如果没有生活是写不出来上面带有专业知识庭审内容的。但文学作品里有时又要法律方面的素材,交揉在一起更能增加文学的活力与魅力。
  这种民商事的双方律师法庭辩论,不像刑事法庭辩论,公诉人与被告人的委托律师那么激烈,也不像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为争财产为争子女抚养权,生死你活的争吵。而是温和的对垒,波不惊澜,但平静的对辩中,暗涌着诡谲的漩涡。
  熊庭长在对辩中,应诉方红叶公司的辩护律师杨中快说完了才出现。而在当事人陈述的环节,马老九刚说完,老罗又回到了坐位上。这场审理,合议庭的成员中尽管有人间断,但仍然是有始有终。如果败诉方发此为由合议庭成员中途随意走动为由发难,那就可笑了,当然他们任何一方都是不会提出这个庭审风纪问题。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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