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5章 兰竹体制(五)(2 / 2)

投票推荐 加入书签 留言反馈

  朱由检从古晋出发,沿着海岸线,一路向北,沿途视察百姓民生,第三天,他刚到泗务的时候,陈达着人送来了他拟定的《兰竹省政府管理律》,《兰竹省政府管理律》是依据陈达与朱由检谈话的内容制定的,经过朱由检修改后,主要有十一条:
  一、兰竹省设省长一名,省长由兰竹议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独立行使民政权,当省长与议会发生矛盾时,有权解散议会,省长在任期的第三年,必须赴京向皇帝述职;
  二、省长以下,设立工商、财政、税务、教育、农业、交通、警察各厅,分别行使相应的民政权,各厅厅长由省长任命,经议会批准后,任期等同省长;
  三、兰竹省的首府在古晋,西部设立坤甸府;北部设立古晋、泗务、巴加、巴卢府;东部设立打拉、三马府;南部设立马辰府。古晋、巴卢作为贸易口岸。
  四、兰竹议会一共有二十名议员,其中古晋、泗务、巴加、巴卢各府,每府三名议员,打拉、三马、马辰、坤甸四府,每府两名议员,议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在省长选举的第三年选出议员,议会每年三月召开一次年会,审议省府重大事件和重大开支,议会可以罢免省长,但须经议会中七成(十四名)议员的同意,方可罢免;
  五、成立兰竹省法院,院长由兰竹省议会选举产生,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六、兰竹全省将实行义务教育,所有七到十一岁的儿童,必须进入学校学习,成人也应当进入相应的学校学习汉语;
  七、实行民族大融合,兰竹省各族百姓自由通婚,所有的人员必须用汉语、写汉字;
  八、鼓励工商业的发展,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九、兰竹省赋税收入的三成,上交大明税务部,五年后增加到五成,十年后根据具体数额,重新确定比例;
  十、兰竹省是大明的一个自治省,主权、外交、国防属于大明,依法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但不得拥有自己的军地,大明国防院可以在兰竹省驻军,保卫兰竹安全;
  十一、各地知府由省长任命,任期等同省长,待各地成立议会后,各知府由议会选举产生。
  这些条文,后来被称为“兰竹体制”,或者“兰竹十一条”,内容不多,也不够具体、细致,但为兰竹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朱由检也没有向陈达提出具体的要求,这种全新的体制,必须先运行起来,发现问题后才能及时纠正。
  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兰竹体制现在只是一个框架,兰竹省、大明朝廷、朱由检都在摸着石头过河,虽然朱由检具有丰富的后世经验,但他也不能确定这种体制就一点适合大明,适合汉人。
  但大明现在是东方经济、文化、科学都领先的国家,她有义务为东方探索一条先进的前进道路。 ↑返回顶部↑

章节目录